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31

案號

KLDM-114-重附民-6-20250331-3

字號

重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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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重附民字第6號 原 告 陳姵君 地址詳卷 被 告 沈子皓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56號(原受理案號:114年度 金訴字第72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 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 法 官 顏偲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育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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