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9
案號
KLDM-114-附民-1-20250319-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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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號 原 告 胡若君 地址詳卷 被 告 康雅婷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41號(原受理案號:113年度 金訴字第757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於辯論終結前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 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原告所提附 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鄭虹 法 官 周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育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