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2
案號
KLDM-114-附民-102-202503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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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102號 原 告 江高滿珍女 (民國00年0月0日生) 被 告 華頂實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華志忠 上列被告華頂實業有限公司、華志忠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本院114年度訴字第32號),經原告江高滿珍提起請求損害賠償 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 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李謀榮 法 官 鄭富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彥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