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LDM-114-附民-148-202502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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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48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啟清 陳鉌欽 徐輔劭 被 告 林秋伶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928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 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林秋伶被訴詐欺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1 日審理,並於同日辯論終結。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係於前述刑事案件辯論終結後之114年2月21日始向本院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有蓋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上之本院收狀戳記足憑。依照首開規定,本件原告之訴顯非合法,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呂美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 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則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