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LDM-114-附民-17-202502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7號 原 告 惠治平 被 告 林泰義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前段揭明「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故附帶民事訴訟之提起,必以刑事訴訟程序之存在為前提。是以,如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犯之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法院,則刑事訴訟案件既不存在,原告所提民事訴訟自非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所提附帶民事訴訟即非合法,且縱嗣後刑事訴訟業已繫屬於法院,亦無法使該程式欠缺之瑕疵獲得治癒,法院自應以判決駁回之。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4年1月3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憑,惟原告所指本件被告所涉詐欺等案件,於114年1月3日尚未繫屬本院,有案件查詢資料附卷可參,是原告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被告所涉犯刑事案件尚未繫屬於本院,依上說明,原告之訴即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前段之規定,為不合法,且無從補正,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爰併予駁回。又原告得於被告所涉刑事案件繫屬於法院之後,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附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