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LDM-114-附民-183-202503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183號 原 告 鍾任謀 被 告 吳家念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 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又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488條、第50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尚未繫屬,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於民國114年3月6日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 訟,有本院收文章戳在卷可查,惟原告所指本件被告所涉詐欺等刑事案件,迄至114年3月6日為止尚未繫屬於本院,有本院案件繫屬查詢清單附卷供參,其附帶民事訴訟並無刑事訴訟程序可以附著,自不得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件原告之訴顯不合法,應予駁回。而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又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禹璇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