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LDM-114-附民-21-202502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21號 原 告 張君如 被 告 BUDDEME SURUCH 上列被告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 實 原告方面: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詳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理 由 一、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 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條定有明文。復按法院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規定。故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若刑事訴訟未經提起公訴或自訴,即不得對於應負賠償責任之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二、原告於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指被告BUDDEME SURUCH涉犯之 案件,經查本院並無相關刑事案件,復查原告於上開起訴狀所載被告所涉之113年度偵字第8898號案件,業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此有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3年度偵字第8898號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是以依前揭規定及說明,原告自不得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起訴不合法,爰依法判決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法 官 吳佳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洪幸如 附件: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