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3
案號
KLDM-114-附民-3-20250313-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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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號 附民原告 許麗嬌 附民被告 林秋蓮 上列原告因被告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方面:其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起訴 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 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林秋蓮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3月13日以113年度易字第864號判決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應一併駁回。 四、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並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曾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