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KLDM-114-附民-56-2025032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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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6號 原 告 王芝畇 被 告 曾基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基金簡字第55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 院裁定改依簡易判決處刑程序前為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794號) ,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 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 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曾淑婷 法 官 呂美玲 法 官 李謀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維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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