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LDM-114-附民-59-202502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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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陳志豪 被 告 謝明澤 劉銘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志豪對被告二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品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