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7

案號

KLDM-114-附民-59-20250227-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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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9號 原 告 陳志豪 被 告 謝明澤 劉銘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6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陳志豪對被告二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福康                   法 官 石蕙慈                  法 官 李辛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品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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