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4
案號
KLDM-114-附民-74-20250214-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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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74號 原 告 鍾佳伶 被 告 郭信龍 上列被告因114年度易字第71號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 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 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郭信龍因本院114年度易字第71號竊盜案件,經 原告鍾佳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後,雖被告之刑事訴訟業經本院諭知不受理判決,然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見起訴狀),依上開說明,自應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顏偲凡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