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12
案號
KLDM-114-附民-85-20250212-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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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85號 原 告 洪甄璟 (地址詳卷) 被 告 周國徵 上列被告因113年度易字第910號公然侮辱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 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周國徵因公然侮辱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9 10號),經原告洪甄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有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之情形,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劉桂金 法 官 李 岳 法 官 陸怡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