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22
案號
KLDV-100-基小-684-20250122-2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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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基小字第68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送達代收人 洪瑞廷 住○○市○○區○○路00巷00號0樓 被 告 鄭泰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1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正本漏列附表,應予補充更正如附表所示。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正本就附表部分漏予記載,茲發現與原本不符, 惟此顯然錯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揆諸前開說明,爰予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姜晴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煜庭 附表:原判決之附表(利息之計算至清償日止) 編號 產品 請求金額 (新臺幣/元) 計息本金 (新臺幣/元) 年利率(%) 利息起算日 (民國) 1 信用卡 51,734 49,554 20 97年11月9日 2 現金卡 28,760 28,760 18.25 97年10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