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5-02-19

案號

KLDV-109-基小-145-20250219-2

字號

基小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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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基小字第14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住○○市○○區○○○路0段00號0樓 之0 被 告 倪立 倪國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9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附表違約金期間欄位中「自108年11月37日 起至108年11月30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108年11月27日起 至108年11月30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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