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日期
2024-08-09
案號
KLDV-110-勞訴-22-20240809-4
字號
勞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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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訴字第22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張䕒鍶 訴訟代理人 張漢榮律師 複代理人 游文愷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基隆市總工會 法定代理人 江定發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家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 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張峻瑋律師、林珊玉律師」之記載,應 更正為「李家豪律師」(如本裁定當事人欄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靜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