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代墊款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LDV-111-訴-501-2024122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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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50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黃建華 訴訟代理人 謝彥安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即反訴原告永樂活生技股份有限公 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8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 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5萬2,334元(計算式:本訴部分 106萬2,334元+反訴部分39萬元=145萬2,334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2萬3,18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 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