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4-11-05

案號

KLDV-112-基簡-502-20241105-2

字號

基簡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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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基簡字第502號 原 告 賴怡廸 訴訟代理人 林正杰律師 被 告 君唯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劉秉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祿芳律師 巫星儀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0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訴訟即本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2號之裁判,其 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民國113年5月20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上開本院判決及電話查詢紀 錄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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