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KLDV-112-婚-114-20241004-1
字號
婚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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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婚字第114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李璇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 ,原定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宣判,因遇山陀兒颱風,基隆市政 府宣布停止上班,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規定,變更宣判期日為000年00月0日下午4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