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KLDV-112-建-12-20241014-3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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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川力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麗芳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核能發電廠 法定代理人 張瑞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 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17,326元,應徵 之第二審裁判費為58,227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 ,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