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KLDV-112-建-8-20250314-2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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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8號 原 告 林琰堂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莊秋勳因112年建字第8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60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郭廷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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