恢復回狀等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LDV-112-訴-25-20241126-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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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美君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簡清標間請求恢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0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5萬5,50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0,740元,然上訴人僅繳納1萬0,575元,尚應補繳165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 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顏培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