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房屋等

日期

2024-10-11

案號

KLDV-112-訴-372-20241011-3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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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7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俊毅 法定代理人 許美芳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林永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8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附卷足憑,是上訴人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萱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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