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日期

2025-01-08

案號

KLDV-112-訴-406-20250108-2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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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大立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林錦碧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 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 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分配表異議之訴,訴訟標的為該異議之 債權人或債務人對分配表之異議權,其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 張因變更分配表而得增加之分配額為標準定之(最高法院76年台 上字第2782號盼決先例要旨參照)。而上訴利益,係指上訴人於 上訴程序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其計算應以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 的之價額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040號裁定意旨參照 )。查本件上訴人係就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核 其上訴利益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493萬7,516元【計 算式:499萬8,614元×(1,008萬7,553元÷1021萬2,379元)=493 萬7,51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113年12月30日修正前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8 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 定確定後之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周裕暐 法 官 高偉文 法 官 張逸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若經合法抗告,命 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顏培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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