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2-24
案號
KLDV-112-訴-467-2025022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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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6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憶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因112年度 訴字第467號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業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19,338元(兩造均未 抗告,業經確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28,926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