減少價金
日期
2024-10-16
案號
KLDV-112-訴-474-20241016-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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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佳薇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羅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2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13年8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足憑,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