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借款
日期
2025-03-27
案號
KLDV-112-訴-513-2025032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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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昱恩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昱翔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鄭瑞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聲明 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萬元,應徵之第二 審裁判費為26,82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