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返還登記物等
日期
2024-10-01
案號
KLDV-112-重訴-15-20241001-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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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5號 上 訴 人 陶信勇 黃子慧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野柳渡假村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登記 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月31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3,184,0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4,108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補繳前述之上訴裁判費,倘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周裕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郭廷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