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6

案號

KLDV-112-重訴-22-2024112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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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連百中 訴訟代理人 陳瑞斌律師 羅閎逸律師 被 告 吳宏章 陳弈名 譚者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另件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重上字第73號 請求確認調解無效等事件訴訟之裁判,其是否成立,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經於112年9月21日裁定命在該事件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民事案件業已終結,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 年度重上字第73號事件民事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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