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1-04
案號
KLDV-112-重訴-59-20241104-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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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葉志仁 許綵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112年 度重訴字第59號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053萬2,40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合新臺幣15萬7,1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 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