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4-12-19
案號
KLDV-112-重訴-59-20241219-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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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9號 上 訴 人 葉志仁 許綵恩 被 上訴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 3年9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 3年11月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7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