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日期
2024-11-12
案號
KLDV-112-重訴-60-20241112-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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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談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毓貞、吳欣憓等間本院112年度重訴 字第60號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2,967,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189,2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