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26
案號
KLDV-112-重訴-62-20241226-3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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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00 樓 法定代理人 黎啓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謝正賜間因112年重訴字第62號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6,822萬4,24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91萬8,636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官佳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