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消債)
日期
2024-12-30
案號
KLDV-113-事聲-18-20241230-1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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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18號 異 議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上列異議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育慈間更生事件,債務人對本院 司法事務官於113年10月9日所為113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8號裁定 聲明異議,惟未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異 議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異議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姚貴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萱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