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3-24

案號

KLDV-113-亡-33-20250324-1

字號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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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江娜慧 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31日所為106年度亡字第28號宣告賴氏秀( 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設籍處所:新北市○○區○○○○○○00 號)於民國45年10月1日下午十二時死亡之民事裁定,應予撤銷 。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賴美秀之女,緣賴氏秀之姪子賴國 林誤以為賴氏秀失蹤,遂依法向本院聲請死亡宣告獲准在案,惟賴氏秀實際尚生存,現改名為賴美秀,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60條規定聲請撤銷死亡宣告。 二、按宣告死亡裁定確定後,發現受宣告死亡之人尚生存或確定 死亡之時不當者,得聲請撤銷或變更宣告死亡之裁定,家事事件法第160條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於本院審理時陳述明確, 並經賴氏秀於本院審理時到庭,且經證人賴秀琴、賴清治到庭具結證述以:「(江娜慧的母親是在場的賴美秀?)賴秀琴:是。(賴美秀日據時代叫何姓名?)賴清治:叫ひで子(HIDEKO),我不知道中文名字。賴秀琴:我不知道,我跟賴美秀差十幾歲,我都叫她姐姐,我不知道她的中文、日文名字。(在場賴美秀是你們的手足嗎?)賴清治:是,我叫他姐姐,是我第三個姐姐。賴秀琴:是第三個姐姐沒錯」等語(見本院113年3月13日訊問筆錄);另關係人賴國林亦到庭陳述以:「因為我知道ひで子是我姑姑,而且還在世,但當時辦理繼承登記時不知道賴氏秀就是ひで子,所以聲請賴氏秀死亡宣告」等語明確(見本院同上訊問筆錄),堪信聲請人主張為真實。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之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何怡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柏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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