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假扣押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LDV-113-全聲-2-20241113-1
字號
全聲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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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聲字第2號 聲 請 人 莊士弘(莊清旺之繼承人) 訴訟代理人 張世和律師 複代理人 廖苡智律師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灣省基隆市靈泉禪寺 法定代理人 陳智均 訴訟代理人 林銘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 參照)。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