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強制執行

日期

2024-12-13

案號

KLDV-113-勞執-3-20241213-2

字號

勞執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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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3號 聲 請 人 陳金卿 相 對 人 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一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5日 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 文 裁定正本相對人欄中關於「美之國社區大廈管理委員會」之記載 ,應更正為「美之國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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