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訴訟
日期
2024-11-06
案號
KLDV-113-勞補-61-20241106-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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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1號 原 告 朱永福 施勝耀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郭祐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友船舶貨物裝卸承攬股份有限公司間勞資訴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 、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 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 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薪資新臺幣(下同)348萬元、加班費696萬 元,合計請求給付1,044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萬3,872 元,依上開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三分之二金額後,應補繳之第一 審裁判費為3萬4,624 元【計算式:10萬3,872元×1/3=3萬4,62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