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4-12-27
案號
KLDV-113-勞補-62-20241227-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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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2號 原 告 戴文彬 上列原告與被告曾建維間請求給付薪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7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法院 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其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20萬 元,應徵裁判費2,10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2/3裁判費即1,400元,是經扣除後,原告尚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700元【計算式:2,100元-1,400元=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白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