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

日期

2024-12-06

案號

KLDV-113-勞補-68-20241206-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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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68號 原 告 尤健安 上列原告與被告尤妃誼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 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自民國112年8月 1日至同年12月間原告受僱被告期間被告所積欠原告之薪資、加 班費、未投保勞健保費用計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裁判費3, 20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裁判費即2,133元【計算式:3,2 00元×2/3=2,13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經扣除後,尚應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1,067元【計算式:3,200元-2,133元=1,06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白豐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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