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資
日期
2024-12-20
案號
KLDV-113-勞補-70-20241220-1
字號
勞補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70號 原 告 汪念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鳳凰灣育樂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 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係起訴請求被告給付 無故扣減之工資即新臺幣(下同)14,95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元,依上開規定扣除暫免徵收之三分之二金額後,應補繳 之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元×1/3=333元 (元以 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曹庭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羅惠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