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KLDV-113-原訴-6-20250307-2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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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6號 上 訴 人 潘迎潔 住○○市○○區○○○街000巷0弄00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簡安然因113年度原訴字第6號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2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10,4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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