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
日期
2025-02-25
案號
KLDV-113-司他-11-20250225-2
字號
司他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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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他字第11號 原 告 簡洪評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育慈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 4年1月24日依職權所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新臺幣11,805元」之記載,應更 正為「新臺幣9,585元」。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理由欄第三項關於「第二審裁判費為11,805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裁判費為9,585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