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1

案號

KLDV-113-司促-5410-2024100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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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10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債 務 人 蕭仰辰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零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逾期滯納金新臺幣壹仟捌佰元及違約金新臺幣伍仟零壹拾貳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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