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15

案號

KLDV-113-司促-5477-20241015-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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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47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李昱萱 債 務 人 李文俊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玖萬零玖拾柒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李昱萱於民國105年起就讀致理技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李文俊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7筆共327,319元。詎債務人李昱萱113年5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4月24日起算利息;債務人李文俊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190,097元,利息、違約金如附表所示。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47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0097元 李文俊、李昱萱 自民國113年5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9月9日止 年息1.775% 002 新臺幣190097元 李文俊、李昱萱 自民國113年9月1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90097元 李文俊、李昱萱 自民國113年6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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