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09
案號
KLDV-113-司促-5527-2024100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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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527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杜紘瑋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萬陸仟肆佰肆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萬陸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