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8
案號
KLDV-113-司促-5746-2024102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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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746號 債 權 人 新北市萬里區漁會 法定代理人 林榮欽 債 務 人 何陽輝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參仟伍佰陸拾玖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何陽輝於民國98年2月27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4,000,000元,並約定按月繳納利息、本金,利息按目前年息2.47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此立有借據及約定書可稽(如證物一)。詎料債務人 於113年6月27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催討均無效。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夢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