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0-29
案號
KLDV-113-司促-5995-2024102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599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游幀茵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玖仟零貳拾柒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7日止累計29,027元未給付,其中26,820元為消費款;1,007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599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317元 游幀茵 自民國113年10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10503元 游幀茵 自民國113年10月08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