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1

案號

KLDV-113-司促-6205-202411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20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游芷莉 游輝弘 楊淑貞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壹拾參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游芷莉前就讀經國管理暨健康學院時,邀同債務人游輝弘及楊淑貞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就學貸款共4筆(其中編號2-4未結清),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132,496元,依就學貸款約定借款人應於該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1年之日起分48期,每滿1個月為1期平均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於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迄今尚積欠本金72,113元及利息、違約金未還,雖經債務人一再催討,仍未還款,依借據之約定任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債權人得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游輝弘及楊淑貞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205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113元 游芷莉、游輝弘、楊淑貞 自民國113年05月0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72113元 游芷莉、游輝弘、楊淑貞 自民國113年10月1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2113元 游芷莉、游輝弘、楊淑貞 自民國113年06月02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16日止 年息0.1775% 001 新臺幣72113元 游芷莉、游輝弘、楊淑貞 自民國113年10月16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01日止 年息0.2775% 001 新臺幣72113元 游芷莉、游輝弘、楊淑貞 自民國113年12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0.55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