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3

案號

KLDV-113-司促-6353-202411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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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35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周琛芸 周文德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參拾參萬陸仟零貳拾陸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七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周琛芸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周文德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481,040元,並約定於學業完成或服義務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1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為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倘遲延還本或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時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6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10,逾期6個月以上者,就超過6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債務人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未依約清償,迄今尚欠聲請人336,026元及應計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周文德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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