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4-11-19
案號
KLDV-113-司促-6476-20241119-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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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6476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陳運來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與聲請人訂有信用卡契約,申請並持用聲請人所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VISA國際信用卡,進行消費或預借現金,現積欠新臺幣(下同)105,544元,其中已到期本金29,712元(已到期之本金29,712元與分期交易未清償餘額0元),應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利息;另其中已到期之利息75,832元、違約金雜費計0元、分期手續費未清償餘額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炎暾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0647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9712元 陳運來 自民國113年8月13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